原招標公告:
3.4 代理商所代理參與競標的減水劑須得到生產廠家的代理許可(不需唯一授權);同時其生產廠商須滿足下列要求,否則采購人將予以拒絕:
3.4.1 生產廠商具有國家頒發(fā)的有效期內的《生產許可證》,許可證的產品明細中須包含合同包內所需減水劑的類型(高性能減水劑摻量(1.0%)、高效減水劑(1.0%))和全部規(guī)格(除采購清單備注允許不同品牌的規(guī)格外)。
更改為:
3.4 代理商所代理參與競標的減水劑須得到生產廠家的代理許可(不需唯一授權)。
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高安分公司
2025年2月21日